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鄭居南 兼法定代理人 曾青雲 原告 鄭林葉
鄭宜娟 鄭智睿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孫碩駿 律師被告 陳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3號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