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曹慈敏 被告 吳俊興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奕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7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吳俊興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75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