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權人 徐春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宇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機車買賣契約及相對人借款新台幣4,800元之釋明證據。二、雙方訂有一期不給付,其後各期視為到期之釋明證據。」,該通知書已於114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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