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抗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抗字第79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549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按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9款汽車駕駛人。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5條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一點;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4月1日下午1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與復興南路1段147巷15弄路口,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輕傷」之違規事實,員警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交大字第A1A10835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舉發。受處分人向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原舉發單位調查,認舉發無誤,乃由原處分機關於94年7月1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9款規定裁處罰鍰一千八百元,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4點,並註記「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分:㈠自94年8月14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並限於94年8月28日前繳送。㈡94年8月28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4年8月29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4年8月29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三)原裁定認為:受處分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上列舉發違規事實裁決如前,固非無見。惟按「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五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明定。析索立法意旨,係指原處分於「確定」後始有執行力。乃原處分機關裁決如前,竟自裁決受處分人「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分:㈠自94年8月14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並限於94年8月28日前繳送。㈡94年8月28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4年8月29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4年8月29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以上列處分礙及憲法保障之受處分人依法爭訟之權,核非適法。因而將原處分撤銷,另為裁定受處分人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之情形,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基準,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依前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繳納期限,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而受處分人對於原處分機關之裁決,如有不服,依法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15日內聲明異議,並不影響受處分人依法爭訟之權利。原審認本件處分機關僅得就受處分人違規行為所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記載於裁決書內,不得就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應受如何處理之內容併予記載,自不無研酌之餘地。案既經受處分人提起抗告,即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