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永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778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洪永和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宣告刑,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因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106年4月8日8時2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1、2日前│├────────┼──────────┼──────────┼──────────┤│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98號│字第598號│字第22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10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106年度訴字第1202號│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宣告刑,經臺中地院106年度聲字││││第4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8日8時2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4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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