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62號
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第
445號、第595號及第69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饒秀英 、 饒庭虹 、 饒博文 曾就所涉
司法爭訟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經憲法法庭113年
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第445號、第595號及第
699號裁定不受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
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
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