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96號聲請人 葉許秋菊
張月娥 陳双玉 高永雄 高永輝 周文欽 許鴻彥 許鴻傑 許鴻君 許婉俐 劉裔俊 劉裔傑 劉裔濟 劉裔藩 陳金財 陳春蘭 陳怡寶 上17人共同代理人 游清泉 相對人 周文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並未遷移,惟債權人寄送之信函逾期未領而被退件致無法送達,債務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