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李可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李宜穎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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