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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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高雄甲型聯合保修廠代表人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王湘寧
沈榮華 陳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科德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翌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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