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郁茹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66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下稱高雄女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高雄女監家庭暴力罪出獄人1079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戶籍謄本、高雄女監受刑人人相表、高雄女監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臺中女子監獄綜合研判表、法務部臺中女子監獄收容人心理測驗分析報告、法務部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臺中女子監獄個案輔導紀錄、高雄女監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高雄女監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6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蘇○懷。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黃宗揚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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