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除於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外,另於第三項請求被告於各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固業經原告繳納完畢;惟其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另徵收裁判費3,000元,則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