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