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6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26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易字第362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 廖宏甯 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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