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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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春明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春明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由最高法院以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4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