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62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庭崧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回復原狀,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庭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庭崧對原審105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所提出之抗告狀僅略稱「容請於民國106年3月3日前補行抗告理由書狀」等語,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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