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張琬晴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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