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0號聲請人 劉俊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宏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3月2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之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應收帳款及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壹拾元加計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宏勲,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宏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期為107年6月28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大益││1077│13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968│臺中市西區大益│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69.85│陽台:23.52│全部││││段1077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88.89│平台:5.88││││├───────┤凝土造│三層:88.89│屋頂突出物│││││臺中市西區大進│層數:5層│四層:88.89│:13.49│││││街157號││五層:88.89│花台:10.88│││││││騎樓:19.04│合計:23.52│││││││地下層:83.65││││││││合計:5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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