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