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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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67號聲請人 葉雲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顧淑貞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毛顧淑貞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聲請狀已有者可免再提出)。
二、請提出 葉苔萍 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說明相對人毛顧淑貞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明其財產狀況。
四、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葉雲萍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由葉苔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