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聯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9,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