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秦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六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國秦前犯藥事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