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38號原告 葉沛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準備書狀(詳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應依被告人收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