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署94年度執字第11015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94年度簡字第3298號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MDMA2顆毛重1.4公克,亦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含有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19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獲之MDMA2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有上開醫院94年8月23日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