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零點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94年8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於94年8月1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經警於94年7月15日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經警查獲其持有,供施用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84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4年8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8月1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分別有各該裁定正本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於94年7月15日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為警於被告口袋中查獲其持有供施用之毒品白粉2包(驗後淨重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因海洛因毒品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海洛因毒品,至送驗時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該局94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220021834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是以,前開扣案之白粉1包係首揭所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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