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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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民國94年
2月17日以高市警苓分三自第0000000000號移送扣案之白粉一包,係被告甲○○於本署94年毒偵字第1252號、第359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查扣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220019864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請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1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上開案件中所遭扣押之白粉一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淨重0.16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220019864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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