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雅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9日│99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024號│毒偵字第1635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28│100年度審訴字第││事實││號│1424號││審├───┼────────┼────────┤│││││││判決│100年1月28日│100年7月29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99年度訴字第2028│100年度審訴字第││確定│案號│號│142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2月23日│100年7月29日│││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