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倚如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倚如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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