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81號聲請人 鍾志彬 上列聲請人鍾志彬與相對人 尤瑞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非訟事件之聲請,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狀漏蓋台端印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狀列相對人「尤瑞成」與所提本票內載發票人「 游瑞成 」是否為同一人?如否,請更正之。並提出發票人游瑞成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