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安然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彰簡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④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⑤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子惠(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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