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債權人 陳建宇
樓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樓法定代理人 陳登和
樓債權人張雅菁
樓債務人 許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宇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元,向債權人張雅菁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元,及均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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