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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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販賣毒品等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嗣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且因受刑人目前正在假釋中,依該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2分之1),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0年6月│├─────────┼──────────┼───────────┼──────────┤│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年8月│不予減刑│├─────────┼──────────┼───────────┼──────────┤│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條之1第2項第4款││項│├─────────┼──────────┼───────────┼──────────┤│犯罪日期│83.12.9~84.10.31│84年8月中旬~84.10.31│83.07.06、84.10.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181號│18189號│10083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84年度訴緝字第1066號│85年度訴字第211號│8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12.12│85.02.14│85.04.17│├───┼─────┼──────────┼───────────┼──────────┤│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84年度訴緝字第1066號│85年度訴字第211號│8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判決│確定日期│85.01.13│85.03.18│85.04.1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符合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備註│臺中地檢85年執字第│臺中地檢85年執字第2323│彰化地檢85年執字第│││505號│號│1140號│││編號1-3係數罪併罰│編號1-3係數罪併罰│編號1-3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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