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11.04│96.01.10│96.01.11│├───────┼────────┼────────┼────────┤│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400號│字第5047號│字第5047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8│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事││號│1483號│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0│99.04.30│99.04.30│├─┼─────┼────────┼────────┼────────┤││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8│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號│1483號│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98.01.05│99.04.30│99.04.30│││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486號│字第3321號│字第3321號││││編號2至8之罪前經│編號2至8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上易第│本院98年度上易第││││1483號判決定其應│14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編號│4│5│6│├───────┼────────┼────────┼────────┤│罪名│恐嚇│詐欺│詐欺│├───────┼────────┼────────┼────────┤│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3│已減為有期徒刑3│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月│月│├───────┼────────┼────────┼────────┤│犯罪日期│96.01.13│95.10.03│96.01.01│├───────┼────────┼────────┼────────┤│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047號│字第5047號│字第50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事││1483號│1483號│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30│99.04.30│99.04.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1483號│1483號│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99.04.30│99.04.30│99.04.30│││期││││├─┴─────┼────────┼────────┼────────┤│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21號│字第3321號│字第3321號│││編號2至8之罪前經│編號2至8之罪前經│編號2至8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上易第│本院98年度上易第│本院98年度上易第│││1483號判決定其應│1483號判決定其應│14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1年│└───────┴────────┴────────┴────────┘┌───────┬────────┬────────┬────────┐│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4│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月││├───────┼────────┼────────┼────────┤│犯罪日期│96.01.19│95.10.05││├───────┼────────┼────────┼────────┤│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047號│字第50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事││1483號│148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30│99.04.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1483號│1483號│││決├─────┼────────┼────────┼────────┤││判決確定日│99.04.30│99.04.30││││期││││├─┴─────┼────────┼────────┼────────┤│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21號│字第3321號││││編號2至8之罪前經│編號2至8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上易第│本院98年度上易第││││1483號判決定其應│14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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