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原告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逸昀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被告 徐桂枝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認若採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土地之應有部分,將有市價價差,並聲請鑑定若採取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市價價差為何,以供兩造補償金額之認定,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原告上開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故准予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07年6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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