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57號原告 胡春容 被告 葉昌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