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智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體、黃褐色藥錠、白色結
晶體、粉末,經送鑑定結果,認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各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以及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毒偵字第845號卷第28頁)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
㈢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
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體、黃褐色藥錠、白色結晶體、粉末,其包裝袋既未能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除鑑驗
用罄部分,已不存在,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聲請沒收銷燬部分,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附表:
┌─┬─────┬───────┬────┬───────┐│編│偵查案號│沒收銷燬毒品│保管字號│鑑定書││號│││││├─┼─────┼───────┼────┼───────┤│1│臺灣桃園地│含有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台北市政府警察│││方法院檢察│安非他命、甲基│地方法院│局100年11月15│││署100年度│安非他命、二甲│檢察署10│日北市鑑毒字第│││毒偵字第│基安非他命成分│0年度安│251號鑑驗通知│││2987號│之白色透明晶體│字第1548│書(毒偵字第││││壹包(含無法與│號│2987號第85頁)││││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參玖公克││││││)│││├─┼─────┼───────┼────┼───────┤│2│同上│含有第二級毒品│同上│同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褐色藥錠││││││伍顆(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伍 陸公克 ││││││)│││├─┼─────┼───────┼────┼───────┤│3│臺灣桃園地│含有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中山醫學大學附│││方法院檢察│甲基安非他命成│地方法院│設醫院檢驗科藥│││署102年度│分之白色結晶體│檢察署10│物檢測中心102│││毒偵字第│貳包(含無法與│2年度安│年2月8日實驗│││845號│毒品析離之包裝│字第0297│編號D-17161號││││袋貳只,驗餘毛│號│毒品檢體檢驗報││││重拾柒點玖捌肆││告(毒偵字第84││││公克)││5號第44頁)│││││││├─┼─────┼───────┼────┼───────┤│4│同上│含有第一級毒品│臺灣桃園│法務部調查局濫││││海洛因成分之粉│地方法院│用藥物實驗室10││││末壹包(含無法│檢察署10│2年4月11日調││││與毒品析離之包│2年度保│科壹字第102230││││裝袋壹只,驗餘│字第1474│04560號鑑定書││││淨重壹點壹壹公│號│(毒偵字第845││││克)││號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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