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浮世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子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