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松諺 送達代收人 李花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於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松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0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
102年9月16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載明「容後補陳」,惟迄今未見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後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陳斐琪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