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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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張弘明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債權金額58509元,所佔比例
22.5%)信貸2(債權金額201950元,所佔比例77.5%)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㈡信貸部分
債務人於93年12月1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7萬元整,約定於98年12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信貸部分
債務人於93年12月1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整,約定於98年12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弘明│自95年11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55360││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弘明│自95年11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9108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弘明│自95年12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6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弘明│自95年12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08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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