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119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THITHUY( 阮氏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THUY(阮氏水)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0年4月22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61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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