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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