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茲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是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