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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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607號聲請人 楊和琴 相對人 陳讚成 關係人 陳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讚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和琴(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宏明(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顱內出血、癲癇等病症,相對人意識混亂至今,且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意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上權利,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口名簿、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偕同鑑定人 邱瑞祥 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
對點呼可回答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法官詢問其記性如何、誰餵你吃飯、有幾個小孩、1月為何受傷等問題,相對人回以我記性可能有問題,我有2個小孩、1個結婚,我不記得我為何受傷等語,餘詳如鑑定報告)㈣ 迎旭 診所108年10月4日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
果略以個案為一腦傷導致中重度失智與失能之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中重度失智與失能引起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誼屬至親,相對人現在家中接受居家式照護,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此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耑此教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