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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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 黃瑛瑛
黃家溱 (原名: 黃文琴
黃文瑟 黃利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 黃文浩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高國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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