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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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99號原告 高維麟 被告 林學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林德鑫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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