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陳家妍 被告 陳博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鄭永彬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