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9
9、4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亨 被訴詐欺被害人 陳盈豪 、 楊皓翔 、 錢立浤 、 張同興 、 劉瑋倫 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何亨被訴詐欺被害人陳盈豪、楊皓翔、錢立浤、張同興、劉瑋倫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