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35號原告 洪進興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翁鶴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109年度交字第335號行政訴訟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理由欄末段記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部分。應更正記載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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