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芫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坤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 律師
黃俊華 律師 張琍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淇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移轉出資額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請求被告交付財產文件部分,目的應在查核公司帳目,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可獲之經濟上利益尚難以客觀量化,此部分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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