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創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慧怡 原告 那君鴻
那君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立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訴之聲明第4、5項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