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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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4號原告 簡阿月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陳邱彩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選任 陳仲仁 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七二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經本院調閱本院於104年4月19日桃院 勤家春 103年度監宣字第523號公告,公告事項:「一、 陳文輔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H10****101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陳邱彩雪(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H20****468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文輔之監護人」,有公告列印1紙附卷可證。又陳文輔於104年10月21日過世,而被告陳邱彩雪文監護陳文輔之人,是本院認陳文輔過世不影響被告陳邱彩雪之行為能力,無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繼續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